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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 112年10月26日)
第 3 條
前條農業發展有功人員之候選人、團體,由其任職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檢具推薦書,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推薦,或自行向本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