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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 112年10月26日)
第 5 條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獎杯及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之獎金。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者,其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定獲前三名或相當等第之個人或團體為限,個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團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二、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構)以外之人員從事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獲獎者,每一獲獎人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曾獲選或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