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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三 章 批發交易 ( 108年07月17日)
第 12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