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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三 章 批發交易 ( 108年07月17日)
第 15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所需用之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申請徵收,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