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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三 章 批發交易 ( 108年07月17日)
第 16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政府或農民團體所提供者,其應付之使用費,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額度內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