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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三 章 批發交易 ( 108年07月17日)
第 21 條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