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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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三 章 批發交易
( 108年07月17日)
第 31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廢止其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