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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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 112年03月03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指定農產品時,並得就其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設立原則、業務項目及有關事項併予指定公告之。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農產品交易,指農產品批發及零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