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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 112年03月03日)
第 4 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壟斷、操縱價格,指單獨或聯合以購存過量之農產品或以不正當之交易運作,妨害市場供需平衡或合理價格形成而言。所稱變更質量,指對農產品灌注液體、摻入異物或農產品本身與包裝標示不符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