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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承銷人管理 ( 108年02月11日)
第 26 條
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停止交易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