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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 108年02月11日)
第 28 條
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

前項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農會、漁會為理事、監事、總幹事;在合作社為理事、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