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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 108年02月11日)
第 38 條
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設審議小組審議之。

市場人員非依其獎懲標準之規定或有違法行為或重大過失,不得予以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