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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 108年02月11日)
第 41 條
市場人員退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在職且繼續於市場工作之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或修正施行前服務已滿二十五年之市場人員,得申請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