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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 108年02月11日)
第 43 條
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

市場人員因公死亡者,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應,無法編列預算支應時,訂定發給次序。但應以撫卹金為優先給付。

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