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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備及經營 ( 108年02月11日)
第 5 條
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延長,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