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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與稽查 ( 108年02月11日)
第 51 條
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決算報告,應將計畫實施及預算執行概況,按計畫項目以文字說明,其預算有變更者,應附註核准日期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