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與稽查 ( 108年02月11日)
第 53 條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

市場之貨款如因市場主管機催收人員怠於催收而蒙受損失時,除應處分失職人員外,並責令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