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與稽查
( 108年02月11日)
第 53 條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
市場之貨款如因市場主管機催收人員怠於催收而蒙受損失時,除應處分失職人員外,並責令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