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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 91年07月15日)
第 12 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查核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之產銷資料,於發現有不實情況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改善或令其停止辦理共同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