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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 112年03月03日)
第 5 條
申領販運商許可證,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資本額應合於下列基準:
一、獨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合夥: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同一事業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增領販運商許可證副證一件;每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再增領副證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