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 110年01月11日)
第 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對農產品經營者之檢查或檢驗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條所定驗證制度之驗證基準等相關規定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產品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之規定事項。
三、依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農產品經驗證合格並以驗證農產品名義銷售者之應標示相關事項。
四、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農產品登錄溯源資訊及標示之規定事項。
五、其他依本法應檢查或檢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