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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其他管理事項 ( 106年12月27日)
第 22 條
公糧業者應配合分署於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完成連帶保證人及財產擔保之對保作業。契約連帶保證部分,除農會及已提供足額財產擔保或銀行擔保者外,每年四月底前應配合辦理一次對保。

連帶保證人有異動,經分署同意後,應變更連帶保證契約並辦理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