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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其他管理事項 ( 106年12月27日)
第 26 條
公糧業者提供擔保之財產,發現有減損、滅失致生擔保不足之情形者,分署應通知業者依限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分署得視情節依契約約定,減少其經收區域或暫停經收公糧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