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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其他管理事項 ( 106年12月27日)
第 30 條
公糧業者於終止委託契約後,應俟收儲之公糧稻米、物資及其他各項債務結清,並經契約雙方確認後,始得向分署請求發還其擔保物品及塗銷抵押權或質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