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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 106年06月27日)
第 14 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偽造、變造之情事者,本會應撤銷其補助,並命受補助之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之農民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投保金額、費率變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命受補助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