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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四 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 107年05月30日)
第 25 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經檢出含有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禁用物質或有其他不符本法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令農產品經營者或所有人將農產品禁止移動、下架、回收或為其他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