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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二 章 有機農業推廣 ( 107年05月30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

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售有機農產品之管道。

主管機關得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購買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