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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 108年05月09日)
第 7 條
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同意文件。

前項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
三、產品名稱、批號及包裝規格。
四、產品重量或容量。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同意文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