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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 108年05月14日)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獎勵及補貼,包含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

前項獎勵及補貼之基準如下:
一、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一)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貼。
(二)畜牧場依登記面積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水產養殖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二、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一)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二)畜牧場依登記面積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水產養殖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四)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三、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前項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第二項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有機農業生產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或水泥、柏油等鋪面之土地面積,不予獎勵及補貼。但畜牧場登記範圍之土地及設施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