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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 108年05月14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農產品經營者租金優惠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檢附土地清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度之租金優惠獎勵;採委託經營給予權利金優惠者,得比照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獎勵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於申請獎勵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仍作有機農業使用中。
二、具該土地之管理或所有權。

第一項獎勵基準,每年每公頃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前項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