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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 108年05月14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領取獎勵或補貼者,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原獎勵或補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前項應返還之獎勵或補貼,得由次期獎勵或補貼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