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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 109年10月27日)
第 15 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政府補助款。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