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 109年10月27日)
第 16 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戶(帳),應專款專用於下列業務:
一、辦理本保險之理賠。
二、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需用設備。
三、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管理費用。
四、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業務查核、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經費。
五、補助其他有關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發展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推動本保險業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