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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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 109年10月27日)
第 17 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
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八十五。
二、再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五。
本會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