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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四 章 保安林 ( 110年05月05日)
第 24 條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

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