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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05月05日)
第 53 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