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森林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05月05日)
第 56-4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