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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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 95年03月01日)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補償金,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審核。
前項補償金額,以竹、木山價或造林費用價計算,由當地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