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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 三 章 查驗 ( 107年12月04日)
第 12 條
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林產物伐採查驗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所稱林產物伐採之查驗,包括下列各種查驗:
一、林產物放行查驗。
二、林產物搬運查驗。
三、伐採跡地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