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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 三 章 查驗 ( 107年12月04日)
第 20 條
經督導或查驗人員發現有違反本法或本規則時,應迅速報請各該主管機關處理。如有涉及刑責者,應即聯繫當地警察機關依法偵辦,並妥善保存有關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