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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 二 章 伐採 ( 107年12月04日)
第 5 條
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之伐採,應由採取人填具採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採運許可證:
一、伐採區域位置圖。
二、林產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道路及其水土保持計畫書。
四、伐採跡地造林(利用)計畫。

採取人敘明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證件,得免檢附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