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受獎人如左:
一、私人:指從事林業經營之自然人。
二、團體:指從事林業經營之公、私法人,包括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公司、協會、合作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