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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或第六條各款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載明左列各款,並附林相或苗圃照片及林產物標本:
一、受獎人姓名、住址,如係團體,其團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住址。
二、林地或苗圃所在地。
三、面積及六千分之一實測圖。
四、林林或苗木之種類、株數及年齡。
五、施業經過所用經費及現狀。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載明左列各款,並附證明文件、成品模型或成就貢獻照片: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址、履歷。
二、成就或貢獻成效之評估比較。
三、面積、位置、林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