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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二 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 102年12月06日)
第 10 條
標售林產物,應由管理經營機關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售林產物之位置、面積、材積、樹種、材種、作業方式、採運期限。
二、投標及開標之日期、地點。
三、其他與標售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