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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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二 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 102年12月06日)
第 11 條
標售之林產物,於必要時得於前條公告中宣告附帶條件,責令承採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樹種、規格、價格、數量、交貨期限及地點,售予指定之買主,承採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