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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二 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 102年12月06日)
第 18 條
林產物之標售以查定之總價金或單位材積價金為標售底價;其專案核准採取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以查定之總價金或單位材積價金為出售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