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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12月06日)
第 3 條
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