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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12月06日)
第 4 條
管理經營機關處分林產物之方式如下:
一、直營: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直接採取。
二、標售: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指定區域公告標售採取。
三、專案核准:不適於標售者,得專案核准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