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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二 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 102年12月06日)
第 9 條
林產物之直營採取,由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之經營計畫及年度採伐計畫,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