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年07月08日)
第 10 條
育樂設施區以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為主。

育樂設施區內建築物及設施之造形、色彩,應配合周圍環境,儘量採用竹、木、石材或其他綠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