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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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年07月08日)
第 10 條
育樂設施區以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為主。
育樂設施區內建築物及設施之造形、色彩,應配合周圍環境,儘量採用竹、木、石材或其他綠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