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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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年07月08日)
第 14 條
森林遊樂區申請人,應按核定之計畫,投資興建遊樂設施。於森林遊樂區開業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要遊樂設施使用執照影本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驗合格後,始得申請營業登記。